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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種明顯具有創造性的研發活動——比如研發出一款全新的芯片、發明一種前所未有的材料——反而容易界定,企業或任何第三方都毫無爭議地認定那是研發。 真正的難點在于邊界地帶:許多項目看似“像研發”,投入了技術團隊、開發了新系統、實現了新功能,但從政策的角度看,實則可能并不符合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定義。 所以我們希望多一些反面案例供大家參考——幫您看清那些“看起來像、實際不是”的項目長什么樣,避免踩坑。 一、 一個典型的“偽研發”案例:銀行智能財務系統
項目概況: 他們做了哪些工作?
專家判定:這不是研發活動! 稅務結論:該項目不具有創新性,屬于《財政部?國家稅務總局?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119號)第一條第(二)款“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”第2項“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,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、材料、裝置、產品、服務或知識等”的情形,不是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,無法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。 為什么被否?
二、符合政策的可以做加計扣除的研發長什么樣
盡管無法列出所有行業研發可參考的具體要求,但我們可以結合這個案例看到至少以下幾點是需要具備的:
第一,創新性 第二,不確定性 第三,可量化 后續我們還會持續分享類似的“反面案例”,幫您看清那些邊界地帶的項目——哪些能算研發,哪些不能算,讓每一分稅收優惠都拿得明明白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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